|
|
規約已授權管委會就「共用部分」及「約定共用部分」之使用管理事項訂定相關規則,就專有部分的停車位是否有拘束效力,能否提出確認地下停車場及汽機車停車管理辦法為無效
|
|
|
規約已授權管委會就「共用部分」及「約定共用部分」之使用管理事項訂定相關規則,就專有部分的停車位是否有拘束效力,能否提出確認地下停車場及汽機車停車管理辦法為無效
本件依規約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(一審調字卷第六○頁),已授權管委會就「共用 部分」及「約定共用部分」之使用管理事項訂定相關規則;系爭管理辦法即係管委會依此項授權所訂定,為原審所認定(原判決 第十二頁)。乃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:依三重地政事務所一○一年六月十九日新北登字第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函(下稱第一 ○一三六○九四四六號函)載:……及註明「本停車場非屬共同使用部分,且切結車道恆保暢通」字樣,並領有三重市第二戶政 事務所核發所在地址證明後,依規定辦理區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,於登記完畢後,發給申請人所有權狀………等語,足見系爭 第二四七號、第二四八號車位,非屬共同使用部分,係伊專有部分等情(一
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,僅能看部份內容,請至會員管理
|
|
注意: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,法條的引用,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。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,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,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。 |
|
|
|